集美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项目学生学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项目学生学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集美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项目学生学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项目学生的学业管理,除本“规定”之外,其余均按《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集大教〔2018〕9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项目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和学业管理
第四条 该项目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学籍由集美大学进行管理,以入学当年开始计算,最长保留期限为8年,在本校和外方合作高校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条 本项目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第一、二学年学生在集美大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外方合作高校的英语语言要求和学习成绩要求后,第三、第四学年学生到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交流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集美大学修习满两年,学校和外方合作高校按照中外联合培养模式要求对学生进行学业中期审查,并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下一阶段学业。
(一)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
1.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国手续转入外方高校学习。
2. 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在外方合作学校学习期间,因自身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可自愿向外方学校申请终止学业。符合《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转学条件,可申请转入其被录取当年的高考成绩达到集美大学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相应专业学习;不符合转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由集美大学发给肄业证。
3. 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但因天灾、疫病或战争等非学生本人或家庭的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的学生,经核实和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可转入我校相同专业学习。
4. 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但无故不转入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的学生,按无法完成联合培养方案学业要求予以退学处理,由集美大学发给肄业证。
(二)有条件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
学业成绩达到外方合作高校转入要求但英语语言未达到转入要求的学生,可获得外方合作高校附带语言成绩要求的有条件转入学习通知书。学生可自愿选择有条件转入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并按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
1.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的英语语言和学业成绩转入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集美大学的修读时间,每次申请不少于一年,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国内学习时间后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条件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
2.已申请延长国内修读时间两年后,仍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由集美大学发给肄业证。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七条 因相关原因转入集美大学普通专业学习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其转入前的在校学习时间记入转入专业学习年限。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学分认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八条 本项目本科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集美大学和外方合作高校分别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以及集美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美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